乔维刚律师亲办案例
尹某的行为不是合同诈骗
来源:乔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量:605

                           尹某的行为不是合同诈骗

                  作者: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主任律师    乔维刚

     201010月我接受尹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尹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尹某亲属称,尹某多年从事煤炭个体经营,主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煤炭供需市场信息,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部分中介费。

     200911月份,河北省某煤化电力有限公司委托尹某为公司上煤并交给其600万元银行汇票,由于邯郸某洗煤厂曾经为河北某煤化电力公司上过煤,与尹某也比较熟悉,这次尹某将汇票又交给邯郸某洗煤厂,并促使供需双方签订了供煤合同,并就上煤的时间、批次、数量及价款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邯郸某洗煤厂将以往拖欠尹某的60万元支付给尹某(包括中介费和该厂借尹某的钱)。合同签订后,邯郸某洗煤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煤义务,仅向河北某煤化电力有限公司交付部分煤,拖欠5000多万元既不供煤也不退款,尹某及需方多次催促也无济于事,几个月后洗煤厂停产,老板也开始“躲猫猫”。河北某煤化电力有限公司以邯郸某洗煤厂老板和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接受尹某亲属委托后,我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尹某。在掌握了基本案情后,我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尹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一,尹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中介服务,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二,尹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邯郸某洗煤厂支付尹某的60万元是该洗煤厂应当向尹某支付的中介费以及原拖欠尹某的借款;三,公安机关不能为了帮助河北某煤化电力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而刑拘尹某,说明了如果错误刑拘公安机关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放人。在律师据理立争之下,该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取消了对尹某的刑事拘留措施,并最终撤销了对尹某的立案。

     以上事实说明我国已经或者说正在走向法制社会,某些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着重打击犯罪的层面,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认识不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不清;个别办案人员受利益驱使或者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以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纠纷。而犯罪嫌疑人都是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可能是个高手,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什么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什么是违法犯罪?认识不清,特别是当受到公安机关传讯时,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的表述案件事实,更谈不上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就需要律师充分的利用法律知识和办案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帮助,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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